选自:《新民周刊》 转自:http://news.qq.com/a/20100728/0012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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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错门”与“错打人”
武汉的公安,真是一打成名。
夫以万夫不当之勇,擒虎格蛟之力,集中六名虎贲的优势兵力,痛扁老妪而凯旋,以至于天下人都曾私忖:老妪乃武功超群的“灭绝师太”?抑或身怀炸弹的恐怖分子?
我们都猜错了。他们也“打错”了。一场轰动全国的“斗殴”(或曰拉扯),近来不但说不清是喜剧、悲剧还是闹剧,而且还奇象迭出,令人直呼“看不懂”。
一奇,被殴老太居然是“厅级维稳官员”的太太,厅局同级,局长的太太,上海人恭称“局太”,这世道反了,所谓“老虎头上拍苍蝇”——现在居然连局太也随便打得?一如“和尚摸得,我偏摸不得”?难道真如我们记者所谓“维稳官员的妻子,现在倒成了不稳定因素”?!诚如是,则无数的处太、科太今后咋办?
二奇,奇在被殴老太居然也是上访者,这让我们大开眼界,原来“朝廷命官”、“诰命夫人”也有沦为窦娥的可能?弱势,从什么时候开始已经上浮到局级了?我们据此可以直接联想资深维稳、“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维稳的,尚且不稳了,那不稳的一群,今后该咋办?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众爷们”巷战擒“刀匪”,都是纯爷们...
补上去年抡车哥的一个视频,同样是在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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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见义勇为的市民们:
你们好!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